关于印发《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方办字〔2011〕43号
关于印发《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
印章使用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院属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经2011年6月14日第七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《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
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指公章、钢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。 第三条 各单位(部门)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(部门)印章的管理。如因管理和使用原因给学院或本单位(部门)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,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。 第一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全院所有印章的刻制、注销均由院办公室负责。印章启用、停用、作废时,必须在院办公室留存印模,建立印模档案,以备查验真伪。印章作废或停止使用时,一律交回院办公室封存保管,不得自行处理。 第五条 院级印章由院办公室指定专人、专柜保管,使用时专人监印。各单位(部门)的印章由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。 第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。如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带出时,必须经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批准,并要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跟随监印。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,不得在空白纸页和空白表格上加盖印章。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,必须由院领导签发,院办公室校对、核稿后,方可用印。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材料、报表,签订各种合同、协议、契约、出具公函、证明信以及开立银行账户、更换、办理证照和业务往来的文书等,由主管单位(部门)填写用印单,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、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印发的工作证、退休证和学院计划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及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历、学位证书,均须由主管单位(部门)列出名单,填写用印单,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,由该单位(部门)指定专人统一到院办公室用印,并将名单一份留存院办公室。 第十一条 各单位(部门)人员因公等需出具个人证明材料需要加盖院级印章的,须由本人所在单位(部门)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用印。 第十二条 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级印章的,教职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批,学生由系审查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后,方可用印。 第十三条 使用《事业单位法人证》和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复印件并加盖院级印章的,须填写用印单,由所在单位(部门)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后,方可使用。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